01
調整出口退稅率
01
調整范圍及規則
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征退一致,退稅率等于適用稅率的,調整前是16%、13%的調整后是10%、9%。征退不一致,退稅率小于適用稅率的不做調整。
02
退稅率調整的過渡期設置
基本原則:企業出口已經按照調整前稅率征稅的貨物勞務、服務,執行調整前的退稅率。
企業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原征退稅率均16%(10%)的貨物勞務、服務:
【1】適用免退稅辦法: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的16%(10%)稅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調整前16%(10%)的退稅率退稅,購進時按調整后的13%(9%)稅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調整后13%(9%)的退稅率退稅
【2】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繼續按照調整前16%(10%)的退稅率退稅
03
退稅率調整的執行時間
一、報關出口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二、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以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三、非報關出口
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舉例說明1
外貿企業A于2019年3月15日購進一批貨物,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15日,又購進一批貨物,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30日,A將上述兩批貨物出口,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4月30日。對于這種情況,應如何確定兩批出口貨物退稅率?
答:3月15日購進的出口貨物,已按調整前1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應執行調整前16%的退稅率。
4月15日購進的出口貨物,按照調整后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應執行調整后13%的退稅率。
舉例說明2
生產企業A于2019年3月15日購進一批原材料,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15日,又購進一批原材料,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述兩批原材料均用于生產某種出口貨物。4月30日,A將該貨物出口,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4月30日。對于這種情況,應如何確定出口貨物退稅率?
答:應統一按照調整前16%的退稅率計算退稅額。
02
調整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
(1)增設8%退稅率
針對適用稅率為9%的物品,增加了8%的退稅率,其他退稅物品,仍維持11%的退稅率
(2)設置3個月過渡期
為了最大限度保證境外旅客權益,退稅率調整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如果已經按照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仍然按照調整前11%的退稅率計算退稅。
退稅率的執行時間:以境外旅客購買退稅物品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日期為準
舉例說明
1.某境外旅客3月20日到我國游玩,3月21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只皮箱和一批中藥飲片,取得了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相應退稅申請單,發票上注明皮箱稅率16%、中藥飲片稅率10%。4月21日又購買了一批中藥飲片,取得發票上注明的稅率為9%。4月25日,該境外旅客從北京首都機場離境。在為該旅客辦理離境退稅時,應如何計算確定其退稅額?
答:該旅客3月21日購買的皮箱和中藥飲片,應統一按照11%的退稅率計算退稅額,4月21日購買的中藥飲片,應按照8%的退稅率計算退稅額。
03
留抵退稅與出口退稅的銜接
當納稅人既有內銷業務,又有出口業務時,出口退稅和留抵退稅制度需要進行有效銜接。具體來說,對于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生產企業,辦理退稅的順序是,先辦理出口業務的免抵退稅,待免抵退稅完成后,還有期末留抵稅額且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可以再申請辦理留抵退稅。如果是適用免退稅辦法的外貿企業,由于其進項稅額要求內銷和出口分別核算,出口退稅退的是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因此,應將這類納稅人的出口和內銷分開處理,其出口業務對應的所有進項稅額均不得用于留抵退稅;內銷業務的留抵稅額如果符合留抵退稅條件,可就其內銷業務按規定申請留抵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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