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以下簡稱《海南自貿港法》)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公布施行。依據《海南自貿港法》第四章“財政稅收制度”的規定,全島封關運作后,海南自貿港將實施以下核心稅收政策:
圖源:中國政府網
政策全文:https://www.gov.cn/xinwen/2021-06/11/content_5616929.htm
1.簡并稅制,實施銷售稅改革:
根據《海南自貿港法》第二十七條,全島封關運作時,將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稅費進行簡并,在貨物和服務零售環節征收銷售稅;全島封關運作后,進一步簡化稅制。
具體而言,將對現行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稅費進行簡并整合。
在全島封關運作后,在貨物和服務零售環節征收銷售稅,取代上述被簡并的稅種。這是構建與高水平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新型稅制體系的關鍵一步。
2.貨物進口“零關稅”政策(目錄管理制):
根據《海南自貿港法》第二十八條,全島封關運作、簡并稅制后,海南自由貿易港對進口征稅商品實行目錄管理,目錄之外的貨物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免征進口關稅。
全島封關運作、簡并稅制前,對部分進口商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對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離境的出口應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
3.全面實施加工增值內銷免征關稅政策:
根據《海南自貿港法》第二十八條,貨物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原則上按照進口征稅;但是,對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不含進口料件或者含進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達到一定比例的貨物,免征關稅。
貨物由內地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退還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
全島封關運作、簡并稅制前,對離島旅客購買免稅物品并提貨離島的,按照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全島封關運作、簡并稅制后,物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和內地之間進出的稅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
4.全面低稅率:
根據《海南自貿港法》第三十條,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符合條件的個人,實行個人所得稅優惠。
具體如下:
(1)對注冊在海南自貿港并實質性運營的企業(除負面清單行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貿港累計居住滿 183 天的個人,取得來源于海南自貿港范圍內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按照 3%、10%、15%三檔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來源:新華社、中國政府網、海南自由貿易港微信公眾號、網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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